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为更好地贯彻实施阳光工程,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重庆中医药学院2026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全面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及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大力推进招生“阳光工程”,秉承“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重庆中医药学院(Chongqing University of Chinese Medicine)
第五条 办学类型及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学校标识码:4150014830
第八条 主管部门:重庆市人民政府举办、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
第九条 学校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国学路61号。
第十条 邮政编码:402760
第十一条 学校网址:https://www.cqctcm.edu.cn
第十二条 招生网址:http://bkzs.cqctcm.edu.cn(录取结果查询网址)
第十三条 联系方式:本科招生咨询电话:023-65880666。
第十四条 颁发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并符合重庆中医药学院毕业及学位授予相关管理规定者,颁发重庆中医药学院本科毕业证、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 学校简介:重庆中医药学院是以重庆医科大学中医药学院为建校基础,整合重庆市中医院、重庆市中药研究院和重庆市药物种植研究所等优质中医药资源,组建而成的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学校坚守“明德济世、精术泽人”的校训精神,秉持“中医中药并重、教研医产相融”的办学理念,着力打造“会看病的教师、会教书的医生、会育人的科学家”三栖名师队伍,为学生配置“成长导师、学业导师、科研导师”三类导师,努力建设成为西部领先、全国知名的一流中医药大学。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学校成立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招生政策的制定、执行。学校纪检监察室为本科招生监督机构。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七条 我校2026年招生专业有15个,录取批次和专业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所不同,具体情况详见各省教育考试机构公布的重庆中医药学院招生计划及说明。
第十八条 我校立足中西医临床医学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定位,在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医内科学家仝小林的支持下,将“态靶辨治”学术思想深度融入中西医临床医学专业人才培养体系,特设立“中西医临床医学创新人才培养班(仝班)”,并于2026年招生。该班以中西医临床能力与创新能力培养为核心,实行单独编班教学。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九条 学校按“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录取考生。
第二十条 实行平行志愿的批次,学校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投档规则,需要学校对考生进行专业(类)录取的,学校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专业(类)录取,分数依据投档分,并遵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加分政策及同分排序规则。个别省市同分没有排序规则或排序规则无法区分先后次序的,我校按照语数外总分成绩、外语单科成绩、数学单科成绩、语文单科成绩的顺序进行排序。
第二十一条 专业调剂及退档规则:
对不满足所填报专业(类)录取条件且服从专业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调剂至尚未录取满额且符合录取条件的专业(类),对不符合专业(类)录取条件而无法调剂者作退档处理;对不满足所填报专业(类)录取条件且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对直接投档到专业(类)且不符合专业(类)录取条件者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专业不限男女生比例。
第二十三条 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我校预留本科招生计划15个,主要用于调节生源地线上生源不平衡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建议报考本校护理学专业的女生身高不低于1.55米,男生身高不低于1.60米。
第二十五条 我校除健康服务与管理专业外,不招收色盲、色弱考生;听力受限、斜视、嗅觉迟钝、口吃等应慎报医学专业,其他体检项目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新生入学后,将进行体检复查,对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学校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我校大学英语为必修课,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七条 学校将依据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业情况、培养需求,在专业课程学习阶段,分派在校本部及各教学基地进行培养。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 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严格按照重庆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备案价格执行。全日制本科生学费标准为6000-6900元/生/学年,住宿费标准为1000-1200元/年/人。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九条 上述收费标准若有变动,最终以重庆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收费公示信息可见学校网站财务处网页“通知公告”。
第七章 学生资助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了完善的资助体系,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和就学地)、临时困难资助、“绿色通道”、勤工助学等,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可通过重庆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站https://www.cqxszz.org.cn/了解相关规定。
第八章 纪检监察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本科招生录取工作接受纪检监察机构、考生、家长、社会的监督。监督电话:023-65880069。
第九章 入学报到
第三十二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生源地。
第十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我校从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录取工作,请直接与我校招生办公室联系,否则出现任何后果,学校概不负责。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学校原有的本科招生工作要求、政策,如与本章程不符,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解释权归重庆中医药学院招生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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